山東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申請合理便利實施辦法(2)
2020-11-09 10:45:55網(wǎng)絡整理
。ㄈ┦〗逃猩荚囋焊鶕(jù)申請報告,形成《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表3),市級招生考試機構接收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將《告知書》送達殘疾考生,由殘疾考生本人或法定監(jiān)護人確認、簽收!陡嬷獣穬热莅瑲埣部忌暾埢厩闆r、提供便利的理由與依據(jù)、救濟途徑等。
第八條 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可按《告知書》規(guī)定的受理時限,向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的復核意見應按相關程序及時送達殘疾考生。
第九條 經(jīng)申請批準后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不參加外語聽力考試。
第十條 涉及制作盲文試卷等特殊制卷的,由考生本人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報請教育部考試中心幫助解決。
第十一條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已確定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情況提前通知其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键c及其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應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和專項技能培訓工作,并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確定的合理便利組織實施考試,考試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并建檔備查。
第十二條 所有獲得合理便利服務的殘疾考生每科目考試開始時間及最早交卷離場時間與考點考試管理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專門的學科評卷小組,對無法掃描成電子格式實施網(wǎng)上評卷的殘疾考生答卷進行單獨評閱,評卷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評卷工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涉及盲文試卷的,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具有盲文翻譯經(jīng)驗、水平較高且熟悉學科內容的專業(yè)人員(每科目不少于2人),將盲文答卷翻譯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驗確認翻譯無誤后,交由各科評卷組進行單獨評閱。盲文答卷的翻譯工作應在評卷場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評卷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在已有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基礎上,制定適用于殘疾考生的專項預案,并對相關考務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演練。
第十五條 組織殘疾人參加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市級招生考試機構可依據(jù)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操作流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在2021年普通高考中施行。如教育部有新的工作規(guī)定和要求,以教育部最新文件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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