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現(xiàn)行普通高考報名錄取政策解讀
2018-11-21 18:08:06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恢復高考以來,針對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問題,省招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先后聯(lián)合或單獨下發(fā)過6個文件,目前還在繼續(xù)執(zhí)行的政策規(guī)定條款分散在2000-2013年的4個文件中(青教招委﹝2000﹞7號、﹝2006﹞33號,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為便于考生和家長能夠清晰了解和掌握我省報考規(guī)定,特做如下歸納解讀:
一、基本規(guī)定
(一)我省高考報名規(guī)定中的父母與考生的“直系親屬關系”,僅指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親屬關系。重組家庭中考生與繼父母一方如果僅有撫養(yǎng)關系而無血緣關系的不能按直系親屬對待。父母離異的考生在青參加高考資格以其父母離婚協(xié)議或者法院判定的法定監(jiān)護人為準。
(二)在我省工作并持有我省常住戶口的干部職工(或夫婦一方)、世居農牧民、無從省外往省內遷移戶籍經歷的久居城鎮(zhèn)居民,其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三)曾在我省工作滿5年,現(xiàn)已調離青海的干部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階段在青實際就讀,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曾在我省工作不滿5年,現(xiàn)已調離的干部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階段在青實際就讀,屬城鎮(zhèn)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普通高校。
二、戶籍落戶時間規(guī)定
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包括來青投資經商人員、省外企業(yè)在青分公司的駐青員工等)在青戶籍計算時間,以戶口本標注的落戶時間為準,計算年限截止日期為考生參加高考當年的6月1日。
央企調入青海工作人員子女在青參加高考必須是本人及考生戶籍(截止于考生參加高考當年的6月1日前)遷入青海連續(xù)滿三年,且高中階段在青實際就讀,具有青海學籍和考籍,且其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當年,本人仍在青任職服務。
駐青部隊官兵子女在高一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前將戶籍遷入青海的可以在青參加高考和辦理省外就讀登記手續(xù);高二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前將戶籍遷入青海的必須在青實際就讀高二、高三,方可在青參加高考;高二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之后將戶籍遷入的駐青部隊官兵子女不得在青參加高考。
三、特殊規(guī)定
(一)我省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僅指根據省委《關于青海省深化人才發(fā)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青發(fā)[2016]20號)和省委組織部等部門《關于印發(fā)青海省“高端創(chuàng)新人才千人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青組字[2016]181號)文件規(guī)定納入全省“千人計劃”名單的直接引進人才,具體名單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認定和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其本人及子女戶口已遷入青海的,在青在職期間,其子女(往屆高中畢業(yè)生除外)可在我省辦理學籍登記后參加高考。
(二)對個別情況特殊又無直系親屬在青,如孤兒被人收養(yǎng),經法律部門認可并公證,其法定監(jiān)護人本人戶籍在青海,且考生在青海實際就讀高中者,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四、省外在青務工人員隨遷(讀)子女報考規(guī)定
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包括:來青投資經商人員、省外企業(yè)在青開辦分公司的派入員工等。
(一)家長和考生已經在青落戶者報考規(guī)定
1.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連續(xù)滿5年以上(高考當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梢栽谖沂⒓痈呖疾罂际韧馄胀ǜ咝。
2.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連續(xù)滿3年以上、不滿5年(高考當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外三本及以下院校。
3.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1年以上、不滿3年(高考當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梢栽谖沂⒓痈呖疾罂际热炯耙韵略盒。
(二)家長和考生持有“居住證”者報考規(guī)定
考生父母或一方確在我省務工或經商,且在我省辦理了“居住證”,考生高中3年在我省中學實際就讀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高職院校、省內外中職學校。
五、對幾種特殊類型考生的資格審查
(一)考生父親(或母親)從省外調動到我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的正式在編人員,在提供了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或市、州政府同意調入的會議紀要、調入批復等相關文件材料,本人及子女戶籍已遷入我省,子女在我省辦理了學籍登記的,高中階段在我省連續(xù)就讀三年,有我省高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的,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參與省內外普通高校的錄取。
(二)省外居民與我省居民重組家庭后,將其中一方及子女戶口遷入我省,落戶時間達到省招委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或相應限報年限,子女在青就讀高中滿3年者,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相應批次院校。
(三)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在青落戶后,又將家長或子女的戶口轉回原籍,之后再次遷入我省的,其在青落戶時間從再次落戶時間算起。
(四)在青務工人員從省外遷入戶口后,其在青申報出生落戶子女高考,除要求考生在青就讀高中外,父母一方的落戶時間也要達到省招委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或相應限報年限。
(五)從出生就落戶在青海,戶籍在實際監(jiān)護人名下且監(jiān)護人為青海久居戶籍,小學、初中、高中都在青海省內學校就讀并有完整的正式學籍者,由其就讀高中學校和考區(qū)招辦根據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共同審查公示后(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可給予正常報考。但不包括直系親屬(父母雙方或一方)健在或在省外者;不包括從省外遷入戶籍、轉入學籍者。
(六)我省貧困專項計劃的生源范圍和報考資格條件是:國家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fā)重點縣的農(牧)業(yè)家庭戶籍(不含從省外遷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學(西寧市四區(qū)中學和青海油田中學除外)實際就讀高中3年并具有學籍、在戶籍所在地參加了當年高考的學生。“農(牧)業(yè)家庭戶籍”以戶口簿為準。戶籍制度改革后,將“農(牧)業(yè)家庭戶籍”改為“城鎮(zhèn)居民戶籍”,但其家庭成員仍然在從事農(牧)業(yè)生產活動的,在提供了“村集體組織成員證”、或舊戶口本、或土地經營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原始身份的證件(由中學和考區(qū)招辦審查原件和復印件),經考區(qū)招辦審查認定后,具有選報貧困專項計劃資格。
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