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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遼寧高考 > 遼寧高考信息 > 遼寧: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guī)定(14)

遼寧: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guī)定(14)

2018-05-30 09:59:27遼寧招生考試之窗

  十三、對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zhí)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

  對公職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員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將依紀依規(guī)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標簽:遼寧高考 2018年遼寧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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