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辦與考生對話高考(四):這些行為 影響前程
2017-06-05 10:49:45天津招考資訊
1.哪些屬于考試違紀行為?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如果有以下9種行為的,屬于考試違紀:
Ø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Ø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Ø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Ø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Ø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Ø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Ø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Ø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Ø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試違紀將會被取消當場科目的考試成績,請考生一定注意、避免發(fā)生,共同維護考場的正常秩序,創(chuàng)造良好的考試環(huán)境。
2.哪些屬于考試作弊行為?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如果有下列14種行為的,屬于考試作弊:
Ø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Ø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Ø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Ø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Ø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Ø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Ø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Ø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Ø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Ø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Ø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Ø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Ø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Ø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均無效。考試違規(guī)違紀將會被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系統(tǒng)》,作為今后升學和就業(yè)的重要參考依據?忌诳荚嚽岸己炇鹆苏\信考試承諾書,希望考生遵規(guī)守紀,共同維護考試公平。
3.哪些行為屬于考試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Ø在高考中組織作弊的;
Ø為他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Ø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
Ø替考或被替考參加考試的;
Ø其他考試違法行為。
在考試中發(fā)生涉考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請考生珍惜前程、潔身自好、知法守法。